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25-045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度-2027年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建立和健全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度-2027年度)》(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融资成本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将以不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和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为前提,实行持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目标,科学合理的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如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本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新制定的规划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未来三年(2025年度-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今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今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方案后,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七)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五、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