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工作报告
本人作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在2024年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忠实履行各项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工作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周红兵,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副主任科员、江苏省海宇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至今,任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和5次股东大会,本人按有关规定出席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委托出席的情形。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认真审核,对议案有关执行等问题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上述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召开董事会次数 | 8 | ||||
独立董事 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周红兵 | 8 | 8 | 0 | 0 | 否 |
报告期内召开股东大会次数 | 5 | ||||
独立董事 姓名 | 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 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 委托出席股东大会会次数 | 缺席股东大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
周红兵 | 5 | 5 | 0 | 0 | 否 |
(二) 出席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1、 2024年度,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本人与其他委员共同对公司每季度财务信息的报出、年度审计机构的聘请、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等事项进行了审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期间,与注册会计师就年度报告审计安排及审计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情况保持了良好沟通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2024年度,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其他委员在报告期内认真履行职责,考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及工作表现,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审查提名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3、2024年度,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本人与其他委员对公司上年度绩效薪酬总额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确保薪酬发放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审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吸引与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提升团队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4、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参与了公司应出席的董事会及相应专门委员会会议,在对所有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后,客观、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并对所有议案发表了明确的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均保持了良好沟通,积极通过线上线下等各种形式进行沟通交流。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本人持续跟进审计进展,并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风险判断等重要事项与内部财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深入探讨,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机会,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日常工作中,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实地现场考察、电话沟通、邮件等多种形式,及时获悉公司 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2024年度,本人发挥多年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优势,对公司重大战略投资、规避法律风险等方面提出个人专业意见。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指定专人配合对接工作,及时传递各项会议材料,定期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发生。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研读各项审议议案,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关注
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掌握最新的监管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时也为公司的决策提供更加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三、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同时重点关注的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了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因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及时审议关联交易额度。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符合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公允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中有关日常关联交易的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前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后经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已针对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及能力,其在为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是基于其各方面均能够满足公司的审计要求,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质量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度,本人认真研究与核实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在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高级管理人员岗位,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利润分配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本55,020,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8,514,56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8,514,560元(含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本55,020,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008,320元(含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本55,600,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7,800,400元(含税)。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及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经营发展、盈利水平、资金需求、股东回报等因素,既体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
(七)股权激励事项
2024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经过认真审核,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制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有利于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有利于充分发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员工的激励作用,符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目的,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的健康发展;本次被激励对象包括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键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被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职,恪守诚信,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法定职责,坚定维护公司以及包括全体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参与决策不受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关系人的影响;积极勤勉出席所有相关会议,基于专业知识和担任专门委员会职责要求对公司完善法人治理、合规经营积极贡献力量,并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度,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地依法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利用专业知识,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并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周红兵
2025年4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