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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奇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第五条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应及时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充

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由公司审计信息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信息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第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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