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 |
专项审核报告
众会字(2025)第03621号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奇股份”)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5年4月17日出具了众会字(2025)第03581号审计报告。同时,我们审核了后附的锐奇股份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一、 管理层的责任
锐奇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要求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锐奇股份2024年度营业收入中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进行审核,并就锐奇股份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
三、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前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审核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有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
四、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锐奇股份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
五、报告使用限制
我们提醒本专项审核报告的使用者关注,本报告仅供锐奇股份2024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胡蕴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汪瑾
中国,上海 2025年4月17日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项目 | 本年度(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营业收入金额 | 43,718.10 | 50,118.11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443.27 | 898.15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1.01% | 1.79%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443.27 | 销售材料 | 898.15 | 销售材料 |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
3.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443.27 | 898.15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2.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
3.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4.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 ||||
5.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6.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443.27 | 898.15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43,274.83 | 49,219.96 |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