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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4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皇氏集团”)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72025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2025年4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5〕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杨洪军、石爱萍: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皇氏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1日,皇氏集团全资子公司皇氏数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数智)与泰安市东岳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财富)签订了《泰安市东岳数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差额补足事项,即皇氏数智确保东岳财富在持有基金份额期间,每年能从基金取得投资本金6.5%的投资收益,如实际投资收益金额小于6.5%的约定收益金额,皇氏数智应支付差额部分;二是远期回购事项,即基金未达到在2025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4亿元,皇氏数智应收购东岳财富持有的3.1亿元基金份额。上述《补充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要合同。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皇氏集团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对于上述事项,皇氏集团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直至2023年11月21日,皇氏集团才对《补充协议》主要内容进行披露。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皇氏集团相关年度报告及其审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皇氏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皇氏集团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皇氏集团时任董事、副总裁兼皇氏数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洪军签署《补充协议》,皇氏集团董事长黄嘉棣,皇氏集团董事、董事会秘书王婉芳未组织皇氏集团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黄嘉棣、王婉芳、杨洪军签字保证皇氏集团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皇氏集团监事会主席石爱萍2021年6月参加相关会议应当知悉《补充协议》相

关事项,未督促皇氏集团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签字保证皇氏集团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当事人杨洪军积极配合调查及提供材料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2.对黄嘉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3.对王婉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4.对杨洪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5.对石爱萍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结果依据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本次事项,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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