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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海龙:舆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健全舆情处置机制,进一步提升舆情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共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的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客观、真实的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一旦发现舆情,及时响应,快速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防止信息真空,避免不实信息地传播;

(二)真实性原则。遵循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和评估,真实、透明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三)针对性原则。针对舆情核心问题,主动查证,并解答公众疑问;

(四)持续性原则。关注和跟进处置效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持续提升舆情应对能力;

(五)沟通性原则。保持与新闻媒介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主动向公众传递信息;

(六)依法处置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舆情事件。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情况,对舆情的性质进行判断。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及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或人员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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