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日,监事会出具《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4年4月27日至2024年5月1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9.72亿元,年度净利润0.73亿元,未达到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考核目标触发值,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因此,公司拟作废69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47.068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69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47.0688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作废69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47.0688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