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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药控股:重大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7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5-031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原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将于2025年5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涉案金额50,566,410.45元,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杭州轩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将于2025年5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涉案金额23,165,730元,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3、原告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将于2025年5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涉案金额86,823,643.75元,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5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沿江大道26号。

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的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

2、杭州轩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的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杭州轩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雨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

3、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的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盛世景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原告与第三人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鄂10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截至本案起诉时,第三人仍未向原告支付款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部分长江星股份转让对价款。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546191.97元,以及:(1)以200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收益;(2)以200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20218.48元由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杭州轩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原告与第三人及案外人罗明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浙0106民初6807号民事判决书。截至本案起诉时,第三人仍未向原告支付款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部分长江星股份转让对价款。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轩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款项人民币23165730

元及自202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收益(以人民币11566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原告与第三人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2)京0108民初37343号民事判决书。截至本案起诉时,第三人仍未向原告支付款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部分长江星股份转让对价款。诉讼请求:以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154,890,260.10元到期债权为限,由被告向原告履行第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7343号民事判决项下的款项支付义务(包括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的股份转让款、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至实际付清为止,暂算至2025年3月5日为86763643.75元)及第三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令由第三人负担原告因行使本案代位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目前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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