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甬兴证券”)作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常铝股份”或“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1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甬兴证券对常铝股份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甬兴证券现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抱 |
保荐代表人 | 陈建芳、蒋敏 |
联系电话 | 0574-87082030 |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 | 常铝股份 |
证券代码 | 002160 |
注册资本 | 1,032,781,167元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白茆镇西 |
办公地址 | 常熟市白茆镇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07455867478 |
法定代表人 | 石颖 |
实际控制人 |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董事会秘书 | 俞文 |
联系电话 | 0512-5235901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 | 2023年1月18日 |
本次发行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5年4月18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推荐文件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公司及其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等。
(二)持续督导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确保公司内部控制良好运行。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职,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持续关注公司主要股东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主要股东违背承诺的情况。
5、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核查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核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等方式,确保公司贯彻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履行三方监管协议。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合理,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6、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通过对常铝股份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保荐工作。保荐期间内,保荐人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对公司开展定期现场检查,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深交所备案;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交易日内出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并报送深交所备案等。
7、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核查工作,为保荐人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常铝股份在深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常铝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陈建芳 蒋敏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