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2、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不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失控而使本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并使其失真的情况。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