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等重要因素。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及连续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质量,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除了现金分红方式,在法律法规允许和公司发展所需情况下,可适时推出回购股份等其他分红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情形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应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其他重大支出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 、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及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