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月镜片”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东方证券对明月镜片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3号)同意注册,明月镜片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58.54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9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3,783,114.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2,923,877.6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1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935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
1 | 高端树脂镜片扩产项目 | 32,367.69 | 30,042.80 |
2 | 常规树脂镜片扩产及技术升级项目 | 14,968.48 | 14,086.43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210.47 | 6,210.47 |
4 | 营销网络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 | 6,456.34 | 6,456.34 |
合计 | 60,002.98 | 56,796.04 |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2,923,877.64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金额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资金为22,496.35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审议超募资金永久补流的额度为20,100万元,实际已使用19,300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及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3,321.38万元(以实际转出日的金额为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2.25亿元)的14.76%(最终实际转出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支出。
四、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超募资金金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3,321.38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实际转出日的金额为准)。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3,321.38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实际转出日的金额为准)。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 睿 | 温 畅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