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飞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同飞股份2024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由于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内部环境以及政策法规等变化,有可能导致原有的控制活动不再适用或发生偏差,对此,公司会及时对内控体系和内控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优化内控流程,提升执行能力,确保内控执行的有效性。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本次纳入评价的范围主要涵盖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分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资产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绩效考评、合同管理、风险识别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产管理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缺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 财务报告潜在错报金额 |
一般缺陷 | 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的3%; 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3%。 |
重要缺陷 | 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介于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间。 |
重大缺陷 | 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的5%; 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5%。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3)发现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4)公司对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进行重大更正;
(5)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6)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7)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2、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3、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缺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 缺陷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 |
一般缺陷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 |
重要缺陷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介于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间。 |
重大缺陷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重大事项缺乏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败;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控股子公司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建设;
(6)前次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7)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2、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的迹象有: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3、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一般缺陷”的迹象有: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在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主要通过:1、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2、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3、抽查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流水凭证;4、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形式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同飞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同飞股份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同飞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保荐机构对《同飞股份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 刚 康剑雄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