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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邦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单位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或单位。第五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章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本制度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过原先预计的范围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确系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二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对董事、监事以外的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监事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董事会可视事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上一款约定的责任追究措施并决定是否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第二十一条所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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