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股份”或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银邦股份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是铝锭,铝锭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为了尽可能规避和管理市场风险,减少和降低铝商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公司决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利用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进行风险控制,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
二、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一)期货品种:铝锭
(二)业务规模:保证金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额度在期限范围内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相关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签订(或逐笔签订)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
(三)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四)有效期限: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12个月内。
三、套期保值业务存在的风险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锁定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做投机和套利交易,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生产需采购的数量,期货持
仓量应不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但期货市场仍会存在一定风险:
(一)市场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套期保值期货交易的损失;
(二)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资金损失;
(三)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四)客户违约风险:铝价出现不利的大幅波动时,客户可能违反材料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取消产品订单,造成公司损失。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且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相同的商品期货品种。
(二)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
(三)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内审部门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控制风险。
(四)如果客户在铝价出现不利变化时违约,公司还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并且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韩逸驰 | 杨涛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