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2024年度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马众文先生、陈荣先生、顾兴斌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2024年度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6日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本人马众文,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任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保持独立性。
2024年度,本人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自查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 马众文
2025年4月16日
本人陈荣,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任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保持独立性。
2024年度,本人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自查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 陈荣
2025年4月16日
本人顾兴斌,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任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保持独立性。
2024年度,本人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自查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 顾兴斌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