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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乳业:东兴证券关于阳光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乳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东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保荐代表人张树敏、周滨
联系电话010-66555305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8年12月30日
股票简称阳光乳业
证券代码001318.SZ
注册资本28266万元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岱山东路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乳制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牲畜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胡霄云
实际控制人胡霄云
董事会秘书杨发兴
联系电话0791-85278434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5月9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5月2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4月29日 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4月20日 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4月18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阳光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108.6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出局了《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2]7663-10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授权公司在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笔现金管理的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内,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和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下,授权公司在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笔现金管理的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内,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和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授权公司在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笔现金管理的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内,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和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同意将原募投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累计收益变更用于增加“营销渠道建设和品牌推广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将“江西基地乳制品扩建及检测研发升级项目”和“营销渠道建设和品牌推广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该事项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阳光乳业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阳光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阳光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其他事项。

无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张树敏 周 滨

法定代表人:

李 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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