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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乳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对大信所在近一年审计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

(5)首席合伙人:谢泽敏

(6)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信所合伙人160人,注册会计师97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500人。

(7)大信所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5.89亿元,审计业务收入13.8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50亿元。

(8)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04家(含H股),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审计收费总额2.41亿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信所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2023年12月27日,在涉同济堂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新疆高院二审判决大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目前,该系列诉讼生效判决已经全部履行完毕。2023年12月

29日,在涉昌信农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江苏高院二审判决大信所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目前,该系列诉讼生效判决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大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行政监管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0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9 人次。

4、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大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要求,大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有效的提高了工作的准确性。

三、公司对大信所履职的评估情况

经公司评估后认为,大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审计工作要求。在年报审计的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且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能够胜任,工作中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时、客观、完整、清晰。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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