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暨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有效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王和春、王树武、刘晓宇3名董事组成,王和春、王树武为独立董事,王和春担任主任。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均具有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能够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勤勉尽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二、履行职责情况
(一)对2024年半年度及季度报告事前审议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4月29日、8月22日、10月28日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对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和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事前审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2024年度共召开4次会议:
1、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会议,审议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内控报告及改聘下一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事项。
2、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会议,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事前审议。
3、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会议,对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和摘要》进行了事前审议。
4、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会议,对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事前审议。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一)审计前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第一次会议,就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说明》听取了公司财务核算中心负责人的意见,并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就审计工作安排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1、同意公司财务核算中心关于2024年财务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2、要求公司内审处执行关于2024年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不定期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沟通。
3、要求信永中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二)审计中的履职情况
在审计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在2025年1月30日、3月11日就审计工作和信永中和进行电话沟通,对审计工作进行督促与监督。
(三)审计报告的初稿审阅情况
2025年4月16日,信永中和按照公司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完成了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初步出具了审计意见。同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第二次会议,审议了《2024年度财务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会议同意:
1、将审计后的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十一届二次董事会审议。
2、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为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认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诚信状况良好,熟悉本公司经营业务,在2024年度审计工作中,
年审注册会计师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恰当的设计审计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信永中和及其项目成员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其审计工作成果能够客观地反映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对投资者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21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4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70万元。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十一届二次董事会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