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陈卫武先生、郝丹女士、吉杏丹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及主要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