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议案《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晶澳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4月16日 15:00;
2、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11日;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8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靳保芳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58人,代表股份1,801,974,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5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70,307,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5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456人,代表股份231,666,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97%。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57人,代表股份231,666,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9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审议议案和表决情况
1、审议未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晶澳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847,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700%;反对83,849,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412%;弃权668,2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6,847,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700%;反对83,849,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412%;弃权668,2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8%。
持有“晶澳转债”的股东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故公司本次不向下修正“晶澳转债”的转股价格。
2、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9,740,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1%;反对8,40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7%;弃权3,824,0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9,433,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95%;反对8,40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8%;弃权3,824,0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及 贾潇寒
3、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