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删除该条款。 |
新增第五章公司党组织,条文号相应顺延。 | 新增:第五章公司党组织 第九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共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公司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纪委书记1名。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 |
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他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严格把关,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第九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纪委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党委 (党总支、党支部)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严肃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除上述修订及条目编号相应顺延更新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及内容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