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5年4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8人,实际参加董事8人,其中董事刘志军、独立董事陈伟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增群召集和主持,全体监事及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吴利利、董事会秘书孙秀欣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397,550,954.96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39,755,095.50元。 截至2024 年12 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4,041,115,093.50元,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2,664,922,702.80元。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公司202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664,922,702.80元。公司于2025年1月实施了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763,567,8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现金分红金额为76,356,780.40元。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即以2024年12月31日总股本763,567,8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50元(含税),本次合计分红114,535,170.6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股本229,070,341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992,638,145股。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而发生变化时,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第六条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2,638,145元。”
为积极履行上市公司分红责任,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公司提请股东会同意公司在当期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及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需求的前提条件下进行2025年中期(2025年半年度或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上述利润分配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决定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分红金额上限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进行利润分配的时间节点及次数由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授权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四、在关联董事李增群、刘志军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670,00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何艳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何艳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何艳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决定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第一、二、三、六、七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6日
附件.何艳女士简历何艳,女,中共党员,1978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律职业资格,CFA-ESG投资分析师。曾任正海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法务部部长、审计部部长、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烟台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烟台交运集团有限公司、烟台盐粮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蓬长客港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烟台蓬长客港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召集人;现任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
何艳女士在公司的股东单位任职,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未持有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