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对本次监事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降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核查
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经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的670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7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5,355,284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三、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行权条件已达成,经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首次授予第一期股票期权的1,036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03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18,948,783股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四、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
监事会认为,根据2024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情况和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公司2023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解锁程序合法、有效,符合《2023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降职,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监事:
卢彩娟 刘 倩 马宇博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