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5-030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最终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重整投资协议的履约风险: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财务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公司预重整概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1179号]《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
预重整,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启动公司预重整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9)。
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1179号之一]《决定书》,北京一中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9)。
2024年11月9日,公司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0)。
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28),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2024年12月31日18:00(含当日,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招募情况决定延长报名期限)前,根据公告要求将报名材料提交至临时管理人。
公司于2025年1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截至报名时间截止共收到40家(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算作1家)意向重整投资人主体提交的正式报名材料,其中15家为产业投资人,25家为财务投资人。
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公司与中选产业投资人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产业投资人应当确保在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财务投资人与公司另行签署投资协议。
经公司产业投资人与意向财务投资人磋商,指定以下主体为财务投资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外贸信托-玄武臻橙8号服务信托”)、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北京盈和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盈和智紫丰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微耕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高文博、王子豪、谢演灵、沈泽锴。各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财务投资人的持股数量、占重整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投资对价总额以及每股价格分别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财务投资人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 比例 | 投资总额(元) | 每股价格 |
1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 | 47,000,000 | 4.9401% | 141,000,000.00 | 3元/股 |
2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外贸信托-玄武臻橙8号服务信托”) | 9,868,204 | 1.0372% | 29,604,612.00 | 3元/股 |
3 | 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3,000,000 | 2.4175% | 69,000,000.00 | 3元/股 |
4 | 北京盈和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盈和智紫丰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8,000,000 | 1.8919% | 54,000,000.00 | 3元/股 |
5 | 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7,000,000 | 4.9401% | 141,000,000.00 | 3元/股 |
6 | 广州微耕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00 | 0.5255% | 15,000,000.00 | 3元/股 |
7 | 北京康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42,000,000 | 4.4145% | 126,000,000.00 | 3元/股 |
8 | 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8,000,000 | 1.8919% | 54,000,000.00 | 3元/股 |
9 | 高文博 | 10,000,000 | 1.0511% | 30,000,000.00 | 3元/股 |
10 | 朱天依 | 30,000,000 | 3.1532% | 90,000,000.00 | 3元/股 |
11 | 谢演灵 | 7,000,000 | 0.7358% | 21,000,000.00 | 3元/股 |
12 | 沈泽锴 | 10,000,000 | 1.0511% | 30,000,000.00 | 3元/股 |
合计 | 266,868,204 | 28.0499% | 800,604,612.00 |
公司与财务投资人分别签订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财务投资人基本情况及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000709711504J |
成立日期 | 1991-02-11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 |
注册资本 | 22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甘煜 |
经营范围 |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股权结构 | 见下表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云南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5,000 | 25% |
2 |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53,900 | 24.5% |
3 | 上海纳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0,600 | 23% |
4 | 北京知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38,500 | 17.5% |
5 | 深圳中民电商控股有限公司 | 16,500 | 7.5% |
6 |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500 | 2.5% |
合计 | - | 220,000 | 100% |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云南信托提供的资料,云南信托主要从事证券一级市场投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受益权投资、经营性租赁业务等自营业务及信托业务。云南信托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536,796.65 | 525,843.29 | 485,046.92 |
负债总额 | 90,269.33 | 117,361.12 | 112,284.32 |
净资产 | 446,527.32 | 408,482.17 | 372,762.59 |
科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97,564.42 | 92,377.92 | 90,221.34 |
净利润 | 39,045.15 | 38,973.74 | 38,022.84 |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云南信托提供的资料,云南信托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根据云南信托提供的资料,云南信托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
根据云南信托提供的资料,陈金霞为其实际控制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云南信托提供的资料,云南信托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受托管理的信托产品的资金,拟定持股主体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云南信托提供的资料,云南信托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4700万股转增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4.94%。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4700万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41,000,000元,每股对价为3元/股。该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保证金支付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及信托委托人应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14,1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壹拾万元整),即乙方及信托委托人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及信托委托人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
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业绩承诺出具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业绩承诺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或信托委托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及信托委托人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及信托委托人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及信托委托人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126,900,0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玖拾万元整)。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及信托委托人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
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及信托委托人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0006653M |
成立日期 | 1987-09-30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 |
注册资本 | 80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李强 |
经营范围 | 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中化资本有限公司出资额778,105.3953万元,持股比例97.2632%; 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21,894.6046万元,持股比例2.7368%。 |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资料,外贸信托主要从事投资信托、服务信托、产业金融、小微金融、财富管理等业务。
外贸信托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2,073,885.10 | 2,040,371.03 | 2,081,975.08 |
负债总额 | 162,665.30 | 152,324.44 | 102,892.26 |
净资产 | 1,911,219.80 | 1,888,046.59 | 1,979,082.82 |
科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250,807.73 | 235,457.46 | 331,296.11 |
净利润 | 102,093.57 | 84,142.63 | 164,492.43 |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资料,外贸信托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资料,外贸信托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资料,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资料,外贸信托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受托管理的信托产品的资金,拟定持股主体为“外贸信托-玄武臻橙8号服务信托”。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资料,外贸信托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外贸信托-玄武臻橙8号服务信托”)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外贸信托-玄武臻橙8号服务信托”)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9,868,204股转增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1.04%。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9,868,204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29,604,612.00元,每股对价为3元/股。该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保证金支付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2,960,461.20元(大写:贰佰玖拾陆万零肆佰陆拾壹元贰角整),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业绩承诺出具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业绩承诺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26,644,150.80元(大写:贰仟陆佰陆拾肆万肆仟壹佰伍拾元捌角整)。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
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投资”)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 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5MACX21CX9Q |
成立日期 | 2023-09-01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1号403房-R22(一址多照)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邱俊 |
经营范围 | 财务咨询;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股权结构 | 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万元,持股比例100%。 |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吉富投资提供的资料,吉富投资主要从事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并购重组”为核心的特殊机会投资业务。
吉富投资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8,992.83元,净资产为8,992.83元,2024年1-12月净利润为-301,007.17元。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吉富投资提供的资料,吉富投资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吉富投资提供的资料,吉富投资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吉富投资提供的资料,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创投”)为其控股股东,董正青为其实际控制人。
吉富创投相关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81766373628T |
成立日期 | 2004-09-07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1号403房-R22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张忠新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根据吉富投资提供的资料,吉富创投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根据吉富投资提供的资料,吉富创投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510,810.14 | 471,516.40 | 441,074.72 |
负债总额 | 43,684.05 | 39,722.51 | 41,146.34 |
净资产 | 467,126.09 | 431,793.89 | 399,928.39 |
科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4838.24 | 696.15 | 344.48 |
净利润 | 37,237.96 | -18,557.04 | 16,164.21 |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吉富投资提供的资料,吉富投资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吉富投资提供的资料,吉富投资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六)与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
甲方2,300万股转增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2.4175%。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2,300万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6,900万元,每股对价为3元/股。该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保证金支付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69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佰玖拾万元整),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业绩承诺出具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业绩承诺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6,210万元(大写:陆仟贰佰壹拾万元整)。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北京盈和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盈和智”)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 北京盈和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MA005TTLXK |
成立日期 | 2016-05-27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25层2509室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仁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时间为2036年06月06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薛雪出资额500万元,持股比例50%;任晓昊出资额400万元,持股比例40%;仁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资额100万元,持股比例10%。 |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北京盈和智提供的资料,北京盈和智主要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北京盈和智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802.29 | 1,151.34 | 1,406.79 |
负债总额 | 3.05 | 167.50 | 362.05 |
净资产 | 799.23 | 983.84 | 1,044.75 |
科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 | 286.34 | 563.87 | 167.79 |
净利润 | -177.26 | -12.96 | 77.32 |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盈和智提供的资料,北京盈和智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根据北京盈和智提供的资料,北京盈和智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北京盈和智提供的资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仁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北京盈和智提供的资料,北京盈和智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基金产品的募资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北京盈和智提供的资料,北京盈和智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八)与北京盈和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盈和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盈和智紫丰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
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18,000,000股转增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1.8919%。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18,000,000股。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54,0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3元/股。该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保证金支付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5,400,000.00元(大写:伍佰肆拾万元整),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支付保证金的账户为北京盈和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开设的银行账户。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在《盈和智紫丰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全额投资款(含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后且甲方收到乙方退还保证金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至乙方付款账户(仅指本金,不含利息)。
4、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
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业绩承诺出具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业绩承诺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保证金不转为投资款的情况下,乙方需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54,000,000.00元(大写:伍仟肆佰万元整)。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
任。
(4)如因甲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第5.2条约定的保证金返还义务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其未按时返还的保证金金额的0.05%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乙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翼私募”)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 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4342270406M |
成立日期 | 2015-06-08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4幢17号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李勇敏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李勇敏出资额580万元,持股比例58%;杭州红林量化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300万元,持股比例30%;陈训冲出资额120万元,持股比例12%。 |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上海宏翼私募提供的资料,上海宏翼私募主要从事投资业务。
上海宏翼私募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233.52 | 1,481.31 | 62.31 |
负债总额 | 224.75 | 1,471.25 | -281.30 |
净资产 | 1,008.77 | 10.05 | 343.61 |
科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 | 1,167.80 | 60.64 | 48.05 |
净利润 | 1,005.06 | -226.05 | -171.66 |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海宏翼私募提供的资料,上海宏翼私募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根据上海宏翼私募提供的资料,上海宏翼私募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海宏翼私募提供的资料,李勇敏为其实际控制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宏翼私募提供的资料,上海宏翼私募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其发行的私募产品所募集的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上海宏翼私募提供的资料,上海宏翼私募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与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47,000,000股转增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4.94%。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47,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41,0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3元/股。该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保证金支付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14,100,000.00元(大写:
壹仟肆佰壹拾万元整),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业绩承诺出具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业绩承诺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126,90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玖拾万元整)。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
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广州微耕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微耕”)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 广州微耕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093658978T |
成立日期 | 2014-04-01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松岗大街6号B161室 |
注册资本 | 2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李文活 |
经营范围 | 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园艺服务;园艺产品种植;水生植物种植;蔬菜种植;水果种植;花卉种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渔需物资销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礼品花卉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城市绿化管理。 |
股权结构 | 莫岳荣出资额110万元,持股比例55%;李文活出资额90万元,持股比例45%。 |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广州微耕提供的资料,广州微耕主要从事生鲜批发、零售、仓储等业务;同时进行涉农产品人工智能应用开发。
广州微耕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3,352.20 | 3,035.61 | 2,622.43 |
负债总额 | 1,916.52 | 1,908.87 | 1,780.44 |
净资产 | 1,435.68 | 1,126.73 | 841.98 |
科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 | 6,371.12 | 7,122.57 | 6,367.47 |
净利润 | 128.94 | 284.75 | 401.19 |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广州微耕提供的资料,广州微耕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广州微耕提供的资料,广州微耕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
根据广州微耕提供的资料,莫岳荣为其实际控制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广州微耕提供的资料,广州微耕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广州微耕提供的资料,广州微耕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二)与广州微耕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微耕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500万股转增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
0.5255%。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500万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500万元,每股对价为3元/股。该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保证金支付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150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
债价格、偿债方案、业绩承诺出具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业绩承诺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13,500,000.00元(大写:壹仟叁佰伍拾万元整)。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北京康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康乾”)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 北京康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MAEG7QAW1C |
成立日期 | 2025-04-09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格林豪泰楼6-606 |
注册资本 | 13,500万元人民币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徐培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网络设备销售;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沙宁出资额6,750万元,持股比例50%;李德军出资额 |
5,400万元,持股比例40%;徐培出资额1,350万元,持股比例10%。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北京康乾提供的资料,北京康乾目前尚未发生实际业务。根据北京康乾提供的资料,北京康乾成立至今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康乾提供的资料,北京康乾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康乾提供的资料,北京康乾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北京康乾提供的资料,徐培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北京康乾提供的资料,北京康乾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北京康乾提供的资料,北京康乾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四)与北京康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康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42,000,000股转增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4.4145%。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42,000,000股。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26,0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3元/股。该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保证金支付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12,600,000.00元(大写:
壹仟贰佰陆拾万元整),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业绩承诺出具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业绩承诺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113,400,000.00元(大写:壹亿壹仟叁佰肆拾万元整)。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五)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智云创”)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 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MAEG6D9F5E |
成立日期 | 2025-04-08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格林豪泰楼6-603 |
注册资本 | 13,800万元人民币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刘庆泽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策划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网络设备制造;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曹连水出资额12,420万元,持股比例90%;刘庆泽出资额1,380万元,持股比例10%。 |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目前尚未发生实际业务。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成立至今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暂无相关
财务数据。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刘庆泽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六)与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18,000,000股转增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1.8919%。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18,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54,0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3元/股。该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保证金支付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5,400,000.00元(大写:伍佰肆拾万元整),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业绩承诺出具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业绩承诺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
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48,600,000.00元(大写:肆仟捌佰陆拾万元整)。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七)高文博的基本情况
1、个人信息
姓名:高文博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身份证号码:2102021988********
2、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高文博提供的资料,高文博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高文博提供的资料,高文博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本次投资者的资金来源
根据高文博提供的资料,高文博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4、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高文博提供的资料,高文博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八)与高文博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高文博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10,000,000股转增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1.0511%。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10,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30,0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3元/股。该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保证金支付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3,000,000.00元(大写:叁佰万元整),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业绩承诺出具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业绩承诺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27,000,000.00元(大写:贰千柒佰万元整)。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九)王子豪的基本情况
1、个人信息
姓名:王子豪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身份证号码:4403011993********
2、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王子豪提供的资料,王子豪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王子豪提供的资料,王子豪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本次投资者的资金来源
根据王子豪提供的资料,王子豪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4、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王子豪提供的资料,王子豪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十)与王子豪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王子豪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30,000,000股转增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3.1532%。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30,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90,0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3元/股。该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保证金支付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9,000,000.00元(大写:玖佰万元整),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业绩承诺出具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业绩承诺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
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81,000,000.00元(大写:捌仟壹佰万元整)。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十一)谢演灵的基本情况
1、个人信息
姓名:谢演灵
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太平镇
身份证号码:4401841981********
2、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谢演灵提供的资料,谢演灵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谢演灵提供的资料,谢演灵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本次投资者的资金来源
根据谢演灵提供的资料,谢演灵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4、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谢演灵提供的资料,谢演灵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十二)与谢演灵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谢演灵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7,000,000股转增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0.7358%。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7,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21,0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3元/股。该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保证金支付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2,100,000.00元(大写:贰佰壹拾万元整),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业绩承诺出具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业绩承诺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
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18,900,000.00元(大写:壹仟捌佰玖拾万元整)。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十三)沈泽锴的基本情况
1、个人信息
姓名:沈泽锴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身份证号码:4405081987********
2、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沈泽锴提供的资料,沈泽锴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沈泽锴提供的资料,沈泽锴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
行动关系。
3、本次投资者的资金来源
沈泽锴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4、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沈泽锴提供的资料,沈泽锴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十四)与沈泽锴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沈泽锴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10,000,000股转增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1.0511%。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10,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30,0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3元/股。该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保证金支付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3,000,000.00元(大写:叁佰万元整),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业绩承诺出具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业绩承诺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27,000,000.00元(大写:贰仟柒佰万元整)。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甲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重整投资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履约措施、履约能力及履约保障等
(一)相关承诺
财务投资人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履约措施
根据以上《重整投资协议》约定,财务投资人应向公司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80,060,461.20元。在财务投资人各方支付投资款时,上述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各自应支付的等额(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投资款。
(三)履约保障
若财务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将保证金或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公司违约。协议解除后,财务投资人已
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等)不予退还,同时财务投资人应承担相关赔偿、补偿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产业投资人对财务投资人在本次重整投资中的全部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财务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为3元/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参与重整的条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实际控制人情况、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等。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财务投资人获得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4.7941元/股。财务投资人获得股份的每股对价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0%。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引入财务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相关约定,待公司重整完成后,产业投资人预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并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而财务投资人将成为公司参股股东,不取得重整后公司的控制权。
六、风险提示
1、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最终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财务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