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满足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
二、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三、 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备公司具有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合并口径)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
(1)现金分红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或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或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前述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现金分红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和审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监督公司利润分配的执行。
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 其他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如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