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2 证券简称:联盛化学 公告编号:2025-009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4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4月21日(星期一,因2025年4月19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2025年4月21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及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同意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1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000,000股,并于2022年4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81,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8,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2,392,748股(含首发前限售股81,000,000股和网下配售限售股1,392,748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76.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607,252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23.71%。
2022年10月1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392,748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2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8,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4户,分别为联盛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集团”)、牟建宇、俞快、台州市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台州高投”)。其中公司董事长牟建宇,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俞快、李生、郑锡荣、周正英,现任董事李建明,现任监事黄卫国,离任高级管理人员戴素君,离任监事张桂凤通过台州高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及通过台州高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相关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相关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2022年10月19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②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③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
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4、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2、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俞小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2022年10月19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②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③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3、发行人股东台州高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②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③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4、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0月19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
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7、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5、发行人监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俞小欧及股东台州高投承诺
“1、本企业/本人/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本企业/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企业/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人/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如本企业/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上述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其他特别承诺或追加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情况,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在解除限售后相关股东将继续遵守上述持股及减持承诺及其他持续履行的承诺。
公司不存在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0月19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股东不存在因触发前述条件而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4月21日(星期一,因2025年4月19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2025年4月21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4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所持限售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1 | 联盛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 57,000,000 | 52.78% | 57,000,000 | |
2 | 牟建宇 | 10,000,000 | 9.26% | 10,000,000 | 注2 |
3 | 俞快 | 9,000,000 | 8.33% | 9,000,000 | 注2 |
4 | 台州市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00 | 4.63% | 5,000,000 | |
合计 | 81,000,000 | 75% | 81,000,000 |
注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注2:牟建宇女士为公司现任董事长,俞快女士为现任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3: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生、郑锡荣、周正英,现任董事李建明,现任监事黄卫国通过台州高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注4: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戴素君已于2024年8月27日离任,其通过台州高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00,000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承诺,在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原监事张桂凤已于2025年1月14日离任,其通过台州高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00,000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承诺,在其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 本次变动后 |
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81,000,000 | 75.00% | 14,250,000 | 81,000,000 | 14,250,000 | 13.19% |
其中:高管锁定股 | 0 | - | 14,250,000 | 0 | 14,250,000 | 13.19% |
首发前限售股 | 81,000,000 | 75.00% | 0 | 81,000,000 | 0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7,000,000 | 25.00% | 81,000,000 | 14,250,000 | 93,750,000 | 86.81% |
三、总股本 | 108,000,000 | 100.00% | - | - | 108,000,000 | 1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