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3 | 证券简称:大全能源 | 公告编号:2025-013 |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一审待开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4,265.78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就合
同履行及标的产品质量等问题产生的诉讼纠纷。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材料后已聘请专业律师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请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根据案件内容以及实际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认可,并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现已发回重审且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4年1月,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正式进入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1”)、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2”)合同纠纷案件的应诉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在一审审理期间,原告变更并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2024年7月,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兵08民初1号】,一审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2、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租金、人员薪酬损失合计3,058,075.11元;3、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158,075.11元,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驳回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2024年8月,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民事上诉状》,原告1与原告2(以下并称“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4)兵08民初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该等诉讼请求合计金额暂计为1,847,800,013.75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2025年3月,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兵民终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涉《业务合作协议》解除的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4)兵08民初1号民事
判决;2、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65,010元,予以退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5)兵08民初1号)及《起诉状》,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1与被告于2022年1月1日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2支付因被告违反《业务合作协议》造成的利润损失540,864,688.61元;3、判令被告向第三人1新疆索科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和第三人2林玉霖支付收购原告1全部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190,276,909.76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1支付因被告违反《业务合作协议》造成的自2023年4月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厂房租金及介质费损失2,269,947.93元(暂计至2024年6月),以及自2023年4月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人员薪酬损失6,046,422.70元(暂计至2024年12月),合计8,316,370.63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1和原告2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暂计为)3,199,800.00元(上述诉讼请求1至5合计金额暂定为742,657,769.00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案件尚未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就合同履行及标的产品质量等问题产生的诉讼纠纷。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材料后已聘请专业律师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请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根据案件内容以及实际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认可,并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鉴于,本次诉
讼案件已发回重审且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