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甬金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出重联系电话:021-38966927
保荐代表人姓名:邹晓东联系电话:021-38966927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保荐人,对甬金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人已制定并严格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制定本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人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经核查,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因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公司股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1月受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之“三、其他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已督促甬金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各项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已对公司相关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不存在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已对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因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公司股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5年1月受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之“三、其他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因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公司股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1月受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之“三、其他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华泰联合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经核查,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甬金股份自上年持续督导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甬金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事项

2024年8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佩凤因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公司股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5年1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佩凤因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因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对曹佩凤予以公开谴责。上述行政处罚、公开谴责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佩凤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开展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影响。

针对该事项,保荐人向上市公司及管理层进行了了解,及时掌握事项进展情况并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上市公司将加强对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培训支持,协助、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四、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保荐机构核查,甬金股份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