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辉先生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
经查,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集团)、实际控制人王辉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银江集团与部分发行对象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对其承诺保底保收益,王辉对部分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事项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银江集团、实际控制人王辉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银江集团、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