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23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规定对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借方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根据上述通知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会计政策变更适用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上述新的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