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1,000万元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得利斯”)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4月10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吉林得利斯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岸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公司为吉林得利斯提供担保并与吉林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3,000万元。
近日,前述借款偿还完毕后,吉林得利斯与吉林银行重新签署了《借款合同》,向吉林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继续为吉林得利斯获得的该笔授信提供担保并与吉林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本次担保在公司为吉林得利斯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额外履行审议程序。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名称: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1664295665X成立日期:2007月10月2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夏刚注册资本:人民币38,611.69万元注册地址:蛟河市河北街世纪路11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生猪屠宰;豆制品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贸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鲜肉批发;鲜蛋批发;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吉林得利斯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7.41%股权,刘进华持有其2.07%股权,徐金波持有其0.52%股权。经查询,吉林得利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科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元) | 456,624,784.17 | 477,349,935.64 |
银行贷款总额(元) | 49,000,000.00 | 0 |
流动负债总额(元) | 285,848,149.82 | 291,800,044.01 |
负债总额(元) | 304,133,229.05 | 310,085,123.24 |
净资产(元) | 152,491,555.12 | 167,264,812.40 |
科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营业收入(元) | 602,113,792.48 | 581,070,598.50 |
利润总额(元)
利润总额(元) | -14,773,257.28 | -16,327,195.28 |
净利润(元) | -14,773,257.28 | -16,327,195.28 |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债权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岸支行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变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办案费用等)、因主合同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责任:借款人违反主合同约定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贷款人有权依法及依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贷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贷款人确定的提前到期日之日起3年。若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分期清偿债务的,以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为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同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贷款人与借款人就主合同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股东会审批通过的担保总额度为71,000万元(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0.60%;本次担保后已使用对外担保额度为13,151.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67%。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且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岸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