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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春玉)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6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合规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出席了2024年度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股东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2024年度任期内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刘春玉,女,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山东大学管理科学学士,山东大学企业管理博士研究生、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山东大学会计学系党支部书记、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三维化学、一诺威、莱州农村商业银行(未上市)及公司独立董事。

2024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保持独立性。

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上述会议,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4次,通讯方式出席5次,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情况。同时,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会,本人均出席了相关股东会,并在事前认真审阅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5次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认真审议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2024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内审部2023年度工作总结及2024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认真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等内容,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本人均按时出席,认真审议

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内容,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的做出了决策。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在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未发现公司有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媒体对公司的报道,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公告,保障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2、报告期内本人全面理解公司各项制度,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控建设等情况,认真审阅各类资料,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和发表意见,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公司规范运作。

3、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本人深入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新发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持续加强对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认知,提高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水平。

4、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保障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的渠道,便于听取

股东诉求和建议。

(七)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的机会以及现场调研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实地考察,还在日常工作中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定期沟通,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运作等情况,并结合本人在企业管理、公司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生产经营、战略规划、业财融合和人员管理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人协助本人开展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公司积极与本人沟通公司运营情况,针对本人疑问及时给予反馈,及时、详细提供相关资料,保障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能够积极予以采纳。

三、报告期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对重大事项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促进了公司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均经全体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后,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充分考虑关联交易事项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开展的目的和影响、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对相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进行了详细审查。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按要求履行承诺,未发现违规情形,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续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本人经过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经过综合审慎考虑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聘期一年。公司履行的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因原董事主动辞职,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拟补选董事的个人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拟补选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审阅了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事项,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调整参考了所处同行业、地域以及同规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未来的经营目标,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十)股权激励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股份、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股份进行了回购注销,本人认真审查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回购价格等情况,认为报告期内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除上述重点事项外,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利润分配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管理层严格执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利用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客观、公正的履行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春玉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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