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局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24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明确了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规定,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执行上述规定。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8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解释18号规定,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执行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变更将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但不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预计将对于公司“毛利率 ”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将追溯调整2023年度及2024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影响金额(增加“+”,减少“-”) 2023年度 | 影响金额(增加“+”,减少“-”) 2024年度 | ||
合并报表 | 母公司报表 | 合并报表 | 母公司报表 | |
销售费用 | -4,301,618.06 | 无影响 | -7,265,341.36 | 无影响 |
营业成本 | 4,301,618.06 | 无影响 | 7,265,341.36 | 无影响 |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4年及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