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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4年度任职的独立董事陶化安、张元兴、李晓梅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陶化安、张元兴、李晓梅的任职情况以及其本人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独立董事陶化安、张元兴、李晓梅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董事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陶化安、张元兴、李晓梅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