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郑馥丽女士、吴学斌先生、黄洪俊先生的任职经历、相关自查文件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