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2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部分激励对象失去激励资格
鉴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2262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二)2024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目标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达到100%,但7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A)”,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5%;4名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A-)”,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70%;4名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50%;5名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一般(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1.5125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7387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 公司就本次作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就本次作废,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规定;随着本次作废的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