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双林股份 证券代码:30010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4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 ...... 8
(二)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 8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归属的具体情况 ...... 10
(四)结论性意见 ...... 1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1
(一)备查文件 ...... 11
(二)咨询方式 ...... 11
一、释义
双林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归属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归属日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公司章程》 | 指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双林股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双林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双林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2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2年6月15日为首次
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1,205.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中业绩考核指标,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等议案。
6、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3年4月1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3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双林股份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归属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鉴于公司2024年5月9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00,769,246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数3,581,003股后的总股本,即397,188,24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39,718,824.3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公司已于2024年5月21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配。故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P=4.28-
0.10=4.18元/股。
(二)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激励对象本次归属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4月18日,因此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2025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17日。
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 达成情况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 ||||||||
2024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26,426,263.50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为364,530,043.31元,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个人当年计划可归属额度。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31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均为优秀/良好,其个人层面标准系数均为100%。 | ||||||||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进入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均满足归属条件,且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已达到相应归属条件。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归属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4月18日
2、归属数量:95.50万股
3、归属人数:31人
4、授予价格:4.18元/股(调整后)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双林股份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姓名 | 职务 | 本次归属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归属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邬建斌 | 董事长、总经理 | 70 | 35 | 50% |
陈有甫 | 董事、副总经理 | 4.5 | 2.25 | 50% |
朱黎明 |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4.5 | 2.25 | 50% |
葛海岸 | 董事、副总经理 | 4.5 | 2.25 | 50% |
钱雪明 | 副总经理 | 4.5 | 2.25 | 50%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6人) | 103 | 51.5 | 50% | |
合计 | 191 | 95.5 | 50% |
注: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以上激励对象已剔除离职人员及放弃归属人员。
(四)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归属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归属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吴慧珠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慧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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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