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指上述情形或事件发生后的最早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部门负责接收报告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选派在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士。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或情形时,报告人应报告有关信息:
(一)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百分比率中任何一项适用比率达到5%或以上;
8、《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对相关交易披露事项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发生除委托理财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事项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委托理财额度的适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二)公司及下属公司对第三方提供财务资助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三)发生的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四)对外捐赠;
(五)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
(六)公司及下属公司涉及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七)预计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八)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
(九)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十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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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二十四)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二十五)各类型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
(二十六)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内容:
1、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4、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取水许可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涉及行政审批的许可证到期后无法办理续期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二十七)上述事项之外的,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二十八)上述(六)至(二十二)项需要报告的事项若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六条 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如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可随时向上述事项的报告部门或报告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报告部门或报告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第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预先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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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部门负责人或者下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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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责任人、联络人等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向董事长、总裁、常务副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总裁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报告信息的合规性审核、履行决策程序和对外披露工作。未经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个人、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裁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向董事会秘书递达相关文件,报告人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含本数。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