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刘同君)
2024年度,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准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8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本人出任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并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一)独立董事的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兼职等情况
刘同君:男,1962 年生,法学博士,教授。现任江苏大学法学院学科发展委员会主任。兼任江苏省法学会宪法与法理学研究会顾问,镇江市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镇江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江苏镇江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外部董事,2023年12月至今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经本人自查、公司核查,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通讯方式参会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出现连续两次未出席情形 |
8 | 7 | 1 | 0 | 0 | 否 |
(二)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度应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通讯方式参会次数 |
2 | 2 | 0 |
(三)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应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通讯方式参会次数 |
12 | 11 | 1 |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听取了
管理层关于公司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内控建设、合规管理、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的汇报以及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工作汇报,参与审议了相关议案,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及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与定期报告审阅等事项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讨论沟通。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敦促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陪同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在非会议时间,通过电话等网络方式与公司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全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天。
三、上市公司的配合情况
本人就职以来,公司按规定发出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公司还安排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陪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在非会议时间,我还通过电话等网络方式与公司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
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公司各方对我开展工作均给予了积极有效地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隐瞒的情况,保证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信息,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四、报告期重点关注的其他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本人对相关交易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我认为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报告期,无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了上述报告及信息,且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公司披露上述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不存在重大缺陷。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作出的结论。
(四)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以及诚信记录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2024年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聘任立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五)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同意在财务总监辞职后由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六)报告期无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年度无此事项。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根据有关规定和2024年生产、经营、发展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202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兑现方案。我认为2024年度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及考核标准,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事项以及董事、高管人员的持股计划等事项。
(九)其他
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募集资金管理、关联方资金占用、信息披露、利润分配、委托理财等事项重点关注,未发现违规行为。
本人在履职过程中,对公司的法规培训、劳动纠纷预防与处理、知识产权、资产交易的法律问题、合同管理等
具体事务提出了意见与建议。
五、总体评价及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发挥了独立董事应有作用。我将继续保持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良好沟通,促进公司规范治理及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同君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