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导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元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与调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1号证大五道口大厦16楼 |
法定代表人 | 沈和付 |
保荐代表人 | 罗欣、张琳 |
联系电话 | 021-51097188 |
项目 | 内容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无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230 |
注册资本 | 117,600,000.00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77弄7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77弄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盛夏路5655F0454号(D幢)10-11层 |
法定代表人 | 欧新华 |
实际控制人 | 欧新华 |
联系人 | 兰芳云 |
联系电话 | 021-6075305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12-01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工作,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回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芯导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并切实履行承诺;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规范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三)募集资金后续持续督导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97,028.77万元,募集资金专户2024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为97,685.95万元。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完毕,由于公司尚未将剩余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故保荐人将继续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使用情况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芯导科技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高性能分立功率器件开发和升级”“高性能数模混合电源管理芯片开发及产业化”“硅基氮化镓高电子迁移率功率器件开发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从2024年下半年调整至2026年12月31日。
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将继续督导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并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本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根据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能够应本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了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芯导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国元证券将继续对芯导科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 ||||
罗 欣 | 张 琳 |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 ||||
沈和付 |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