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规范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和引导工作,维护公司品牌形象,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传播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重大事件、高管人员等方面的信息,以及由此引发的公众评论和舆论反应,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决策、公司声誉等产生影响的信息。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准确原则。及时发现、准确研判舆情,快速反应、妥善处置。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走向。
(三)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舆情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四)协同联动原则。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舆情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舆情管理的日常工作,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领导小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第六条 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和引导机制;
(二)负责公司舆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研判,及时向组长及副组长报告重大舆情信息;
(三)负责制定公司舆情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与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沟通协调,引导舆论走向;
(五)负责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内部治理、日常经营、合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监测与研判第八条 公司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对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监测,及时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涉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产品、服务、员工等方面的负面信息;
(二)涉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信息;
(三)涉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建立舆情研判机制,对收集到的舆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评估舆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预测舆情发展趋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舆情信息根据其影响范
围和程度可分为: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公司建立舆情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敏感信息进行预警。根据舆情信息的性质、影响范围、传播速度等因素,将舆情预警进行分级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E互动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四章 舆情处置与引导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对突发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面对各类舆情事件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核实信息后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舆情引导机制,通过新闻发布、媒体采访、专家解读、网络评论等方式,引导舆论走向,消除负面影响。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舆情处置评估机制,对舆情处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舆情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二)发生重大舆情:
1、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依法披露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恶意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罚,并视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