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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集团: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3-1-1

声 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接受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集团”“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神农集团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3-1-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泰证券指定周康、仓勇作为神农集团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本次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周康: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了立华股份IPO项目、中科软IPO项目、神农集团IPO项目、原力数字IPO项目、立华股份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丰元股份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仓勇: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曾先后在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负责或参与了丰元股份IPO项目、恒锋信息IPO项目、神农集团IPO项目、海看股份IPO项目和数字政通非公开发行项目、亚太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博彦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丰元股份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立华股份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丰元股份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恒锋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孙健恒,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曾负责或参与神农集团IPO、立华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恒锋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3-1-3

换公司债券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项目组其他成员:苑亚朝、郭佳鑫。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Yunnan Shennong Agricultural Industry Group Co., Ltd.注册资本:52,483.9012万元股票简称:神农集团股票代码:605296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时间:1999年8月9日注册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普照海子片区14-06-1#地块法定代表人:何祖训联系电话:0871-63193176传真:0871-63193176邮政编码:650051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23号昆明恒隆广场办公楼3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134380公司电子信箱:ynsnjt@ynsnjt.com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粮食收购;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蔬菜种植;薯类种植;豆类种植;谷物种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3-1-4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鲜肉批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鲜肉零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动物饲养;检验检测服务;生猪屠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股权结构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524,839,012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权性质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55,798,797

86.85

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454,210,957

86.54

股权激励股份 1,587,840

0.3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9,040,215

13.15

三、股份总数 524,839,012

100.00

注:首次公开发行前有限售条件股份454,210,957股已于2024年11月28日上市流通。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股)持有限售股数(股)质押或冻结情况

1 何祖训 境内自然人 49.73

261,016,651

261,016,651

无2 何乔关 境内自然人 11.48

60,234,612

60,234,612

无3 正道投资

境内非国有法

10.03

52,646,880

52,646,880

无4 何月斌 境内自然人 7.65

40,156,407

40,156,407

无5 何宝见 境内自然人 7.65

40,156,407

40,156,40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其他 0.74

3,890,53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连-个险投连

其他

0.73

3,826,690

无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0.43

2,241,633

3-1-5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股)持有限售股数(股)质押或冻结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0.39

2,044,06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0.30

1,571,045

合 计89.13467,784,923454,210,957-

注:首次公开发行前有限售条件股份454,210,957股已于2024年11月28日上市流通。

(四)历次筹资与上市以来利润分配情况

1、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225,954.30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历次筹资情况上市时间发行类别筹资净额

2021年5月28日 首次公开发行 209,143.44

合 计209,143.44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

33,140.33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截至2024年9月30日)

470,936.74

2、发行人上市以来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上市以来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年 度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
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

2023年度

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 —2022年度

以总股本525,237,5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2023年6月14日

2023年6月15日

2021年度

以总股本400,229,0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0股。

2022年5月31日

2022年6月1日2021年半年度

以总股本400,229,0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2021年9月17日

2021年9月22日

3-1-6

公司上市以来的具体分红实施方案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0,127.80

25,552.57

24,529.20

现金分红(含税) -

13,128.88

20,011.45

当年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的比例

-

51.38%

81.58%

注:(1)公司2022年度分红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存在部分取得限制性股票的员工离职的情况,故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与分红方案存在差异;(2)2023年度,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对2022年度所得税费用科目进行了调整,调整前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538.14万元,此处按调整后金额列示。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上市以来的分红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数据

(1)最近三年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项 目2024年9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 651,525.43

570,470.14

546,960.32

516,981.00

负债合计 180,588.70

150,657.09

79,081.54

67,359.76

所有者权益 470,936.74

419,813.05

467,878.77

449,621.2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470,644.72

419,515.48

467,878.77

449,621.24

少数股东权益 292.01

297.57

-

-

注:2021年、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财务数据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阅或审计,下同。

(2)最近三年一期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营业总收入 407,783.08

389,127.86

330,448.44

277,945.88

营业利润 50,262.29

-38,796.68

27,075.39

27,597.65

利润总额 48,280.88

-40,296.97

25,196.15

26,040.61

净利润 48,020.25

-40,124.24

25,552.57

24,529.20

3-1-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8,025.80

-40,127.80

25,552.57

24,529.20

(3)最近三年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4,506.55

1,949.05

32,309.61

58,585.7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651.13

-83,394.51

-32,223.33

-159,168.2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68.47

41,916.82

-13,872.35

180,237.7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7,223.89

-39,528.64

-13,786.07

79,655.26

2、主要财务指标表

(1)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期 间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元/股)
基本 每股收益稀释 每股收益

2024年1-9月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81

0.920.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1.14

0.950.95

2023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9.07

-0.77

-0.7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8.97

-0.76

-0.76

2022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5.59

0.49

0.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5.81

0.51

0.51

2021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6.86

0.54

0.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6.73

0.53

0.53

(2)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4年9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流动比率(倍)

1.88

1.84

3.99

5.13

速动比率(倍)

0.70

0.90

2.25

3.59

3-1-8

资产负债率(合并) 27.72%

26.41%

14.46%

13.0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7.73%

9.54%

4.02%

1.85%

每股净资产(元/股)

8.97

8.00

8.92

11.23

项目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4.31

72.87

101.28

120.22

存货周转率(次) 2.57

3.14

2.84

3.1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1.61

0.04

0.62

1.46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71

-0.75

-0.26

1.99

注1: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存货平均账面价值=(期初存货账面价值+期末存货账面价值)/2;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注2:上表2024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每股净现金流量未经年化。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持股关系、控股关系或者其他重大

关联关系

(一)截至报告期末,本保荐机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

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报告期末,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截至报告期末,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3-1-9

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截至报告期末,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

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保荐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六、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了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1.本保荐机构委派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初步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召开了立

项会议对神农集团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进行审议,截至2024年5月7日,参会立项委员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查并投票表决通过;2024年5月7日,投行委主任签发立项通知单,同意本项目立项。

2.保荐机构质控部组织质控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内部审核。质控审核人

员于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8月1日进行了底稿核验及申请文件的审核,对本项目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查,并与项目组(包括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进行了充分沟通。

3.项目组根据质控审核意见对工作底稿及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质

控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全套申报材料,并验收通过项目工作底稿,对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问核程序,报请投行委负责人同意后,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证券发行审核部履行内核流程。

4.项目组以2024年9月30日为申报基准日更新全套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质

控部组织质控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内部审核。质控审核人员于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2月30日进行了底稿核验及申请文件的审核,对本项目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查,并与项目组(包括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进行了充分沟通。

5.项目组根据质控审核意见对工作底稿及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质

控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全套申报材料,并验收通过项目工作底稿,对项目保荐代表

3-1-10

人履行问核程序,报请投行委负责人同意后,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证券发行审核部履行内核流程。

6.证券发行审核部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后,证券发

行审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

7.2025年2月12日,本保荐机构投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证券发行审核小组

召开2025年第2次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参会内核委员对本项目进行了集体审议并投票表决。

8.证券发行审核部汇总内核会议审议情况出具了《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内核意见》。项目组回复《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内核意见》,并修改申报材料,内核意见回复材料已经参会内核委员确认。

(二)内部审核意见

经参会内核委员集体审议并表决通过,本保荐机构投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同意本项目向监管机构申报材料。

3-1-11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神农集团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

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对如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有关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及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的监管措

施;

(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2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中泰证券作为神农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充分沟通,并经内核会议审议通过,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条件,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中泰证券同意推荐神农集团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4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二)2024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确认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就本次发行证券种类及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有效期等发行相关事宜予以审议决定,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三)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4年6月4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预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四)发行人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五)发行人分别于2025年1月22日、2025年2月11日和202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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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六)2025年3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发行竞价结果和具体发行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已经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授权,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四届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3.01元/股,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一

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授权的第四届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1-14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所述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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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合计为29,0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红河弥勒神农畜牧有限公司五山乡年出栏24万头优质仔猪扩繁基地建设项目、云南神农集团石林畜牧有限公司林口铺养殖场生物安全升级技改建设项目、产业链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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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依照前二款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作出的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前款授权的,应当就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等会议资料以及《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资料,发行人已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决议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4年6月4日和2025年3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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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0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公司旗下华泰资管定增汇利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华泰资管定增汇利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山东强企兴鲁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旗下管理组合)、北京衍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恒青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五十八

条的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3月3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3.01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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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股票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适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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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下述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经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各交易所等官方

网站并访谈相关人员,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2022年10月26日和2024年7月18日,公司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22]300号、云证监函[2024]256号),公司已经按照监管关注函的要求完成整改,上述情况不属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3、经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各交易所等官方

网站并访谈相关人员,报告期内,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不存在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担任本次发行审计机构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天沃科技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因而受到行政处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行政处罚中涉及的行为不属于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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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董事会于2025年3月7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2、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1)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

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2)上市保荐书;

(3)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4)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提交的申请文件内容符合《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要求。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5、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一)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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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已持有或拟持有财务性投资为对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10.00万元,占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未超过30%,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第一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融资规模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第四条规定

1、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2,603,215股,不超

过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

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适用上述时间间隔要求。

3、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股票发行预案中如实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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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五条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合计为29,0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拟使用8,437.41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八、发行人满足“两符合”和不涉及“四重大”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

向主业)的规定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包括饲料加工和销售、生猪养殖和销售、生猪屠宰、生鲜猪肉食品及深加工肉制品销售,对外销售的主要产品包括饲料、生猪(商品猪、仔猪、种猪等)、生鲜猪肉(主要为白条猪肉)、猪副产品(猪头、内脏等)和深加工肉制品(香肠、午餐肉等)等,此外还对外提供生猪屠宰服务。

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合计为29,0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红河弥勒神农畜牧有限公司五山乡年出栏24万头优质仔猪扩繁基地建设项目、云南神农集团石林畜牧有限公司林口铺养殖场生物安全升级技改建设项目、产业链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聚焦公司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中,红河弥勒神农畜牧有限公司五山乡年出栏24万头优质仔猪扩繁基地建设项目建成后,一方面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种猪种群规模,增加公司生猪产能,推动达成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另一方面能够进一步优化养殖产能布局,理顺内部各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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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产能匹配关系,提高饲料板块的产能利用率,降低整体成本水平。云南神农集团石林畜牧有限公司林口铺养殖场生物安全升级技改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将有助于建立更为严格的防疫体系,改善猪只的养殖环境、降低疾病发生率,从而提高仔猪的存活率和健康度。产业链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实现集团全面数字化转型的目标,加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实现持续发展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增强公司的发展潜力。

综上,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不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

违法线索

通过发行人已取得的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部门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同时根据媒体报道情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查询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情形。

九、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承销细则”)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承销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

《承销细则》第五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召开董事会前向发行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3.01元/股,确定本次发行的对象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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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公司旗下华泰资管定增汇利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华泰资管定增汇利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山东强企兴鲁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旗下管理组合)、北京衍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恒青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承销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承销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应当及时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约定,本次竞价结果等发行事项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该合同即应生效。认购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应当对竞价结果等发行事项作出决议。”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发行人已与确定的发行对象于2025年3月6日、2025年3月7日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在认购协议中约定,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本次发行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该协议即生效。

发行人已于2025年3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确认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十、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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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

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1)本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与本人相关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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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

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一、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

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业务中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神农集团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神农集团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1、神农集团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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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2、神农集团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事务所;3、神农集团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会计师事务所;4、聘请上海承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公司环保处罚涉及水域进行水质检测(报告出具方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述中介机构中,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为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公司聘请上海承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金额较小,约定服务不涉及违法事项。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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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动物疫病风险

生猪养殖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疫病包括:猪蓝耳病、猪瘟、猪流行性腹泻、猪伪狂犬病、猪口蹄疫、非洲猪瘟等。生猪疫病具有种类多、频繁发生、影响范围广等特点,是生猪养殖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生猪疫病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疫病可能导致生猪死亡,动物防疫部门也可能对潜在患病猪只进行扑

杀,直接导致公司生猪出栏数量下降;(2)在疫病高发时期,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兽药、疫苗的数量将增加,公司也将投入更多的管理成本,导致生猪养殖环节的生产成本增加;(3)在面临重大疫病时,中小规模的生猪养殖户为规避损失可能会将生猪恐慌性出栏,短期内造成生猪市场价格大幅波动;(4)生猪疫病的大规模发生与流行,可能引发消费者对猪肉食品安全的忧虑,导致猪肉消费的终端需求下降,对公司的产品销售造成不利影响;(5)在发生重大疫病时,生猪存栏量的大幅度下降可能导致生猪饲料需求下降,对公司饲料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若未来公司自有养殖场、公司周边地区或全国范围内发生较为严重的动物疫病,公司将面临疫病扩散所带来的产销量及销售价格下降、生产成本上升,甚至产生亏损的风险。

2018年8月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陆续发生了非洲猪瘟,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患病猪只致死率极高,但不会引发人体致病。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目前尚未研制出有效防控或治疗非洲猪瘟的疫苗或药物,对于染疫猪群仍普遍采用扑杀手段防止扩散。若未来公司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可能导致生猪的死亡率上升,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整个猪舍或猪场的猪群遭受扑杀,使得公司生物资产遭受较为严重的损失,进而引发公司业绩下降乃至亏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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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灾害风险

公司的饲料、养殖业务易受干旱、水灾、地震、冰雹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且公司生猪养殖场的主要分布地区云南省属于地震多发地带。如果公司饲料厂、生猪养殖场周边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生产场所及生产设施的损坏或灭失,并可能导致猪只死亡,由此给公司带来直接损失。同时,自然灾害所导致的通讯、电力、交通中断,也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若国内外粮食主产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可能导致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价格上涨,进而导致公司饲料成本增加,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政策风险

对公司所处饲料、养殖以及屠宰行业,政府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支持。如在饲料行业,《全国饲料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均提出推进我国饲料工业行业进一步发展,从配方技术、装备水平、加工工艺等方面进行全面提升。畜牧业关系国计民生,一直属于国家重点扶植的基础性产业。若未来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养殖及屠宰业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废水、粪便等污染物。随着我国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提高以及政府部门对环境保护的愈发重视,生猪行业环境保护要求逐步提高。未来如果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提升,例如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将会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如果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因生产管理不当、人为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情况导致未能有效处理对外排放的废水、废物、废气等污染物,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可能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整改或停产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因环保事故产生较大金额诉讼等情况,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地方政府污染防治工作的推进,存在新划定禁养区的可能,若公司养殖场所被划入禁养区中,则相关养殖场所将面临限期搬迁或关闭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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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猪及猪肉价格波动风险

从历史数据来看,生猪及猪肉价格受猪的生长周期、存栏量、饲料价格、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影响,呈现出较强的周期性波动特征,约3-4年为一个完整波动周期。造成生猪及猪肉价格周期性波动的主要原因是生猪及猪肉供求关系的变动:当生猪价格较高时,生猪养殖户/企业为增加盈利,进行母猪或仔猪补栏,由于生猪具有相对固定的生长周期,市场供应增加具有一定的“时滞效应”,猪价在一定时期内仍然维持高位;但是随着出栏生猪逐渐增加,市场供应增加最终将导致供过于求,生猪价格回落;在生猪价格回落至低点时,生猪养殖户/企业出现亏损或微利状态,则开始逐步减少养殖量并又最终导致供不应求,生猪价格再次进入上涨周期。上述变化规律最终使得我国生猪及猪肉价格呈现周期性波动。

生猪及猪肉价格周期性波动导致生猪养殖行业利润率水平呈现周期性波动,行业层面的疫病(例如非洲猪瘟)也可能打断上述周期性波动。若生猪市场价格因周期性波动出现持续大幅下跌,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引发公司业绩下降乃至亏损的风险。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饲料原料成本是公司配合饲料、商品猪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作为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较大。若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营业成本,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若原料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由于市场因素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及时调整产品销售价格,则存在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引发公司业绩下降乃至亏损的风险。

五、经营管理风险

(一)食品安全风险

近年来,以“三聚氰胺”“瘦肉精”“塑化剂”为代表的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和消费大众关注的焦点。我国政府历来非常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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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者的社会责任,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者的处罚力度。

公司从饲料生产、养殖、屠宰及销售等多个业务环节对食品安全进行保障。如果未来国家进一步提高相关标准要求,则公司有可能需要进一步加大在各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与检测投入,最终导致生产成本上升。另外,公司一旦出现产品质量检测或生产管理不到位,公司品牌及产品销售将受到直接影响。行业内其他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可能对行业整体形象与下游需求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也将面临由此导致的经营风险。

(二)管理能力无法适应公司发展的风险

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张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各生产环节的复杂程度也将进一步提高,将对公司管理能力、内部协调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有效提升管理能力,管理体系将不能有效适应生产规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三)资产瑕疵的风险

目前,公司生猪养殖场用地主要来自于对农村土地的租赁。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农村土地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手续。近年来国家出台各种政策保证畜牧业农村土地的使用,但仍存在政策变化及出租方违约等情况造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相关土地的风险,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存在部分房产、土地未取得权属证书、部分土地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部分租赁房产权属存在瑕疵等情况,目前公司能够正常使用该等房产、土地。但若未来公司因资产瑕疵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产、土地,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武定猪业下属文笔山猪场对鼎鑫矿业采矿权造成压覆而被诉,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鼎鑫矿业已破产清算并于2024年6月拍卖其含采矿权在内的全部资产。为彻底解决采矿权压覆问题,公司已参与上述拍卖并成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上述资产尚未完成过户。如上述资产无法顺利过户,或存在资产瑕疵和附带义务,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四)合作养殖模式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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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商品猪养殖环节存在部分“公司+现代化专业农户”的合作养殖模式。在该合作模式下,猪舍的权属归农户所有,公司向农户提供猪苗、饲料、药品、疫苗等生产资料,并由公司合作养殖部进行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商品猪饲养至出栏后,由公司根据出栏生猪的重量和质量结算合作养殖费。未来可能因各级政府政策调整、重大疫病爆发、市场竞争激烈等情况导致公司新增合作农户数量增加速度放缓或原有合作农户退出合作,从而使得公司合作农户数量及养殖面积难以持续增长甚至出现萎缩,不利于公司合作养殖规模的增加。若部分合作农户违反了相关约定,公司还将面临资产损失及产品质量问题的风险。

(五)经营资质申请和续期的风险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饲料生产、养殖及屠宰环节均需要根据具体经营内容办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生猪定点屠宰证等资质证书。前述证书均有一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届满前公司须经过有关部门重新评估合格后,方可延续其有效期。

若公司未来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或者无法在相关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换领新证或更新登记,可能导致公司受到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严重时可能导致公司被责令停产停业,进而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人力资源风险

随着经营规模不断扩张,公司对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需求也随之增加。目前,能够兼具技术能力与行业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依然紧缺,公司面临人力资源难以满足经营规模扩张需求的风险。

六、财务风险

(一)存货减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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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消耗性生物资产。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主要是存栏商品猪,其可变现净值受生猪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生猪市场价格受供需关系、疫病等因素影响而出现波动。若未来养殖行业发生重大疫病或进入低谷期,生猪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可能导致公司计提较多存货跌价准备,影响经营业绩。

(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2)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和农产品初加工等业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3)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6)企业从事薯类等农作物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报告期内,公司盈利增长不依赖于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如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及各业务子公司不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将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一定影响。

七、业绩波动及下滑的风险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面临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披露的各项已识别的风险,部分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有较大影响,如动物疫病与自然灾害风险、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等,也会面临其他无法预知或控制的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使公司的经营业绩面临波动、下滑乃至亏损的风险。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不到预期收益水平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也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足准备。但是,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公司面临着宏观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等诸多风险。此外,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划是基于当前的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做出的,虽然公司已对相关市场进行了充分的前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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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并经过慎重考虑、科学决策,但是如果市场发展未能达到预期、客户开发不能如期实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或主要客户出现难以预计的经营风险,都可能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及摊销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带来的风险

本次募投资金运用主要为资本性项目支出。在项目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公司每年将新增大额折旧费和摊销费。如本次募投项目按预期实现效益,公司预计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可以消化本次募投新增的折旧及摊销费用。但鉴于项目建成并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新增的折旧摊销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同时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现预期经济效益,新增资产折旧摊销费用也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摊薄即期回报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经营时滞,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九、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一)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取得监管机构的审核通过并完成注册以及审核通过并完成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发行风险

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以及认购能力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二级市场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以及市场资金面情况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

此外,不排除因市场环境变化、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而修改方案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原股份认购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的可能,本次发行方案可能变更或终止。因此,本次发行存在募集资金不足乃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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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状况,还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周期、资金供求关系、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因上述因素出现背离价值的波动,股票价格的波动会直接或间接地对投资者造成影响。因此,提请投资者注意股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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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一)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生猪产业的发展

畜牧业是我国农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计民生,对我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其中,生猪产业(包括饲料、养殖、屠宰等行业)的发展受到国家及社会的重点关注。国家政策、产业政策以及税收政策都给予上述行业较大支持。在国家政策方面,自2004年起的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均关注农业发展,将三农问题列为国家发展的关键问题。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提出生猪稳产保供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严格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举措,抓紧打通环评、用地、信贷等瓶颈;2021年8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联合颁布《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用5-10年时间,基本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市场周期性波动得到有效缓解,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自给率保持在95%左右。”在产业政策方面,《全国饲料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饲料工业“十三五”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饲料产量稳中有增,质量稳定向好,利用效率稳步提高,安全高效环保产品快速推广,饲料企业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大力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建设现代生猪种业,提高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实现数量增长向数量质量效益并重转变。推行标准化屠宰和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实现养殖到屠宰全程可追溯”。

在税收政策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从事牲畜、家禽饲养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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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号)规定,国家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国内生猪产品消费市场空间广阔

猪肉符合我国居民的饮食习惯,是我国消费量最大的肉类品种,该偏好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同时,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猪肉等动物性食品的需求亦随之增长。2010年-202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109元提高至51,82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5,919元提高至21,691元,持续提升的居民消费水平将为猪肉消费创造新的增长空间。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以及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将为生猪产业链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市场基础。

(三)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促进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广大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日益重视。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相继颁布多项法律法规,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规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规模化、一体化养殖企业具备生物安全、食品质量控制、产品可追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优势。食品安全问题备受重视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规模化、一体化养殖企业不断提升市场占有率。

二、发行人自身优势较为显著

(一)产业链一体化优势

公司聚焦于生猪产业链的建设和发展,形成了集饲料加工和销售、生猪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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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销售、生猪屠宰、生鲜猪肉食品销售为一体的完整生猪产业链,在成本控制、生物安全及食品安全、业务拓展等方面具备竞争优势。首先,公司养殖所需配合饲料主要为自有饲料基地生产,养殖出栏生猪可通过自有屠宰场屠宰。相较于单一环节的生猪养殖企业,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能够有效减少产业链各环节间的外部交易成本,获取较高的利润水平。同时,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可以统筹调节饲料、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生产计划,针对各环节市场价格波动作出迅速灵活的反应,更加有效地抵御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风险,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其次,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能够实现产品质量源头控制和可追溯,保证生物安全及食品安全。公司从源头抓起,主要饲料原料在进厂时实现100%抽样检验合格,在饲料生产、种猪扩繁、育肥猪养殖、屠宰加工等环节均严格按照质量控制标准执行,通过实施生猪全产业链经营,形成食品安全的可追溯体系,从根本上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猪肉食品的可靠安全。最后,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有利于增强公司扩张能力。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下,成熟子公司能够通过就近输送饲料、仔猪等方式,带动新设子公司尽快扩展业务规模,有助于缩短新设子公司投资回收期,实现生产规模的快速扩张。

(二)企业文化及人才团队建设优势

公司始终将企业文化建设作为支撑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任务。公司以农业行业发展趋势与自身发展目标为基础,经过多年的积累、沉淀与总结,逐步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文化体系。同时,在企业文化的激励与感召下,公司员工队伍的归属感、荣誉感、责任感与使命感不断提升,逐步建立起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人才团队。公司在生猪产业链深耕二十余年,以饲料业务起家,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开始拓展生猪养殖与生猪屠宰业务。在产业链延伸与养殖模式升级的同时,公司深刻感受到农业科技与信息化管理对行业发展的深远影响,树立起“改变农村传统生产模式,致力发展优质、高效农牧业,用科技武装农民,造就‘现代神农’——知识型农民”的事业目标。公司秉承“帮养殖户养好猪,让消费者吃好肉”的经营宗旨,在生产流程、产品质量、人力资源管理、环保安全等方面制定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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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文化及发展现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度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支撑“神农”品牌的品牌价值与文化内涵。此外,公司始终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列为首要任务,在内部树立起“重视质量,更重视质量保证的方法、程序;重视产品的质量,更重视人的质量”的产品质量观,“神农肉,放心肉”的企业形象得以深入人心。

公司制定了分工明确、按劳取酬、优升劣汰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建立了阶段化的管理层储备制度,为公司长远发展创造活力,同时通过外部学习、内部培训、团队竞争等方式提高员工整体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公司坚持“与员工共享发展成果”的原则,不断提升员工福利待遇,优化人才激励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现代化管理经验优势

公司经过二十余年的生猪产业链经营实践与创新,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立足于养殖环境、营养供给、科学保健和质量控制等关键要素,形成了以猪只健康和生物安全为核心的现代化生猪产业链管理体系。

(1)科学的养殖环境控制

良好的养殖环境能够有效降低猪只的应激反应,防止疫病传播,是猪只健康生长的基础,其内涵不仅包括适宜猪只生长的温度、光照、空气质量、饮水等环境条件,也要求养殖场具备良好的生物安全条件和管理体系。

在养殖场选址方面,公司参考PIC生物安全千点评分体系进行科学选址,并就场址征询PIC公司专家的建议,为养殖环境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PIC生物安全千点评分体系通过对场址周边的天然屏障(如山岭、沟壑、树林等)、气候条件、人员聚集区、公共道路、养殖及屠宰设施等外界条件进行系统分析,全面识别场址周围的生物安全风险点,选择生物安全条件突出的地点建设养殖场。同时,公司引入国际先进的猪场设计和管理理念,建成了符合环保和产品安全要求的规模化、现代化、生物安全化的生猪养殖场。公司采用现代化的全漏粪地板、自动环境控制系统、自动饲喂系统等养殖设备,改善了猪舍内温度、光照、空气质量、饮水等环境条件,从根本上为猪只的健康提供了保证。

(2)全面的营养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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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是猪只生长的能量来源,为猪只提供矿物质、氨基酸及微量元素等必需营养,是猪只健康生长的决定性因素。公司养殖生猪所用饲料主要为自主生产,始终坚持使用高标准的饲料原料,严格控制饲料原料采购,在原料入厂前经过100%抽样检验合格;品管部门不断加强对质量过程管理,对饲料生产车间的环境及工艺流程进行实时检查,并对每批次饲料质量进行抽样分析。通过上述措施保证了饲料产品的优良品质,进而为猪只健康打下坚实基础。在保证品质的基础上,公司精细化管理饲料配方,研制出SNP系列专业猪场饲料,满足公猪、母猪、育肥猪生产及全生长周期的营养需要。育肥阶段SNP系列专业猪场饲料分为多种型号,匹配不同生长阶段的猪只,为不同日龄和体重的猪只提供全面的营养供给,进一步提升规模化养殖效率。同时,猪舍中装配的自动饲喂系统能够根据设定每日定时定量地向料槽中传送饲料,保障猪只科学、规律地摄入营养。

(3)科学的猪只保健

公司根据生猪配种、生产、保育以及生猪育肥等不同阶段生猪生长特点,分别制定了不同养殖猪舍的标准作业指导书。各养殖场均建立了“外围—厂区—猪群”三位一体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从养殖场外部到内部生物安全等级逐渐提高,人员、物资等进入生物安全等级高的区域必须进行消毒、隔离处理,有效防控各类重大特异性疾病的发生。

公司制定了系统的免疫接种制度,各养殖场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开展猪瘟、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公司选用勃林格等国际知名公司的疫苗产品,提升猪只抵抗疫病的能力;选用杜邦、默沙东等公司的消毒剂和清洁剂,创造洁净安全的生产环境。

公司始终坚持“以健康为中心,以生物安全为核心”的健康养殖理念,打造高健康度重大疫病全阴性种猪群为整体健康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司拥有20年的生猪养殖及疫病防控经验,在内部建立了完整的疫病防控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善的生物安全和健康管理制度,通过猪场选址评分筛选最优猪场建设位置,避开高风险区域。采取猪场多级隔离、洗消烘中心等设施设备加持,和内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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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小单元”布局,防止疫病通过人员、车辆、物资和媒介动物侵入和交叉感染。公司全面升级猪舍设计,通过增加高效空气过滤系统,有效过滤细菌病毒;饮水超滤消毒、出风灭菌除臭,提升全程疾病防控能力。同时通过重大疫病净化技术和空气过滤场的建设,筑牢未来疫病防控的最坚实“护城河”。目前存栏母猪群的60%比例母猪为蓝耳、PED、伪狂犬双阴猪群,未来健康保障相关的疫苗、动保费用将持续降低,猪只生产速度提升,成本有望进一步下降。

(4)可追溯的屠宰加工体系

公司屠宰业务子公司按照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要求建立了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地方动物检疫所常年在屠宰业务现场派驻40余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监督生猪采血及检测、核查入厂生猪的检疫票证、宰前检疫、屠宰过程中的同步检疫等工作,对公司屠宰业务全流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公司屠宰业务通过了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了可追溯体系,在生猪进场时需登记生猪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及猪只健康状态等,屠宰过程中逐头同步检疫,猪肉出场时出具屠宰凭证和检疫合格证。公司对生猪入厂、宰后出厂等的流向信息建立台账,从而实现了对屠宰猪只的准确追踪。公司凭借优异的产品质量荣获“云南省放心肉体系建设先进企业”称号,公司屠宰业务子公司神农肉业被评为云南省昆明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云南省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四)现代化养殖设备优势

公司现代化养殖场采用美式养殖模式,选用的自动环境控制系统、自动饲喂系统等专业设备技术指标先进,采购自美国爱科集团(AGCO)及其下属的谷瑞机械(GSI)、美国豪格斯莱特公司(HOGSLAT)等国际著名的养殖设备生产商。其中,爱科集团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世界知名农机制造商;豪格斯莱特公司是美国最大的猪场设备承包商和生产商之一。公司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与上述设备供应商建立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从而能够始终紧跟国际先进的养殖设备的发展方向。

公司猪舍内装配的自动化环境控制系统,能够按照养殖人员设定的系统参数维持内部环境稳定舒适。公司通过经验积累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环境控制标准,猪舍内温度根据猪只日龄增长阶梯下降,通风量根据猪只日龄和季节因素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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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饲喂系统一方面能够控制饮水器的水流速度,合理调节猪只供水量;另一方面能够根据设定,定时定量地将饲料自动传送至料槽中。公司猪舍配有全漏缝水泡粪系统,以防渗混凝土及钢筋浇筑防渗漏的粪便发酵深坑,深坑上面采用全漏粪地板进行铺盖,猪只饲养在漏粪地板上面,养殖过程中猪只排泄的粪便、尿液直接漏到深坑中进行初次发酵,然后通过设备流入二次发酵沉淀池,避免出现大量粪便堆积,有效提升猪舍内部的空气质量和卫生防疫条件。

(五)信息化优势

公司经过多年的积累与探索,已经建成对产业链统一管理、支撑多种业务的集成化信息平台。公司以产品质量全流程追溯和成本精细化管理为目的,依托EAS平台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将公司个性化的管理需求融入信息系统中,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平台,实现了饲料加工、猪群管理、屠宰加工、客户管理等环节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公司饲料配方在EAS平台中进行日常管理,饲料基地采用成套加工设备,中控系统直接从EAS平台提取饲料配方并根据配方自动投料生产。种猪养殖场不断推进精细化管理,采用国际先进的Porcitec猪场生产管理系统,对每头种猪建立档案,从进场开始采集免疫、采精、配种、产仔等信息,公司以此数据分析每头种猪的配种性能和分娩性能,及时淘汰生产性能不符合标准的种猪。公司保育及育肥猪通过EAS平台实现批次管理,公司按照预先设定的不同日龄猪只的饲料品种和用量标准自动计算并投放饲料,保证每头猪摄取最适合其生长阶段的营养物质,提高生产性能,降低料肉比,争取效益最大化。在客户管理方面,公司开发了饲料客户进销存管理系统,对重点饲料经销商的库存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在白条猪肉客户交易环节引入面部识别系统,有利于对数量较多的白条猪肉客户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对于收款环节的内部控制,同时增强了产品的可追溯性。此外,公司屠宰点猪系统已经正式上线使用,使用电子单据对原有纸质单据进行替换,客户能够通过手机客户端了解屠宰进程,过磅消息自动推送,以及自助打印相关凭证,进一步提升屠宰业务管理效率。公司自主研发的“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养殖系统”和“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屠宰与结算系统”均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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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和研发人员考核激励制度,公司技术研发中心于2006年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51项,其中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48项。此外,公司组织或参与完成了一系列具有较强实用性的科研项目。其中部分项目所获荣誉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所获荣誉颁发单位

福利化健康养猪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农学会

规模化猪场健康养殖清洁生产工艺及配套设备

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液体酶制剂复合技术和后喷涂工艺技术在畜禽饲料中的应用研究及产业化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健康养猪生产工艺模式研究应用及产业化示范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无公害生猪养殖综合标准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健康养猪生产工业模式研究应用及产业化示范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饲料生产企业HACCP体系的构建研究及产业化应用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农村畜禽养殖营养体系构建在饲料生产中的应用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此外,公司持续对配合饲料的核心技术进行优化升级,公司猪用配合饲料的核心技术主要包括种母猪怀孕期及哺乳期配合饲料生产技术和乳仔猪配合饲料生产技术等。公司根据国外先进经验及公司在云南地区的多年实际养殖经验,优化配方后设计的高能量饲料能够满足高产母猪哺乳期高泌奶量和乳仔猪快速生长的能量需求。

(七)区位优势

云南省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工业污染较少,是我国重要的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近年来云南省不断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与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2023年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达6,834.50亿元,比上年增长4.3%,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效。云南省四季温差不大且适合生猪生长,同时该地区光照充足,对厂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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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调节光照、供热与通风的需求也大大降低,适宜发展畜牧业。同时,云南省山地相对较多,在山地建设规模化养殖场不占用耕地,土地成本较低。另一方面,由于山区地区封闭性好,周边人流物流较少,形成了天然的地理隔离带,有利于提升生猪养殖过程中的生物安全水平。综上所述,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发行人具备较强的竞争能力,未来发展前景良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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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孙健恒

保荐代表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

战肖华

保荐业务负责人:

总经理:

冯艺东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 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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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代表人

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现授权周康、仓勇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事宜。特此授权。(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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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康

仓 勇

法定代表人:

王 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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