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科技

sh603496
2025-05-21 15:00:00
25.800
-0.59 (-2.24%)
昨收盘:26.390今开盘:26.410最高价:26.480最低价:25.780
成交额:254087832.000成交量:97864买入价:25.800卖出价:25.810
买一量:355买一价:25.800卖一量:155卖一价:25.810
恒为科技:舆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5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六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机制,在重大舆情发生时组织成立,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重大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而完整地上报相关信息及沟通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的安排。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相关决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 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对舆情信息进行收集、初步分析;

(二)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 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上报舆情领导小组;

(四) 具体落实舆情领导小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五) 负责公司舆情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持续性原则:舆情发展具有动态性、复杂性等特征,舆情事件的应对需要动态变化、持续跟进,舆情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始终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持续完善舆情应对流程,根据舆情管理的效果,不断调整和优化舆情管理策略,提高危机应对能力;

(二) 准确性原则: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及时性原则:公司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舆情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现并启动应对机制,及时应对;

(四) 整体性原则: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树立整体意识,在舆情应对过程中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应对舆情事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在知悉可能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报送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 在发生重大舆情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如需)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的处置流程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领导小组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及时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若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向属地网信部门报告、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相关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最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