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嘉博创”)2023年度财务报表由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2024年4月26日对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强调事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所述,中嘉博创与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信息”)原股东因业绩补偿或调整的方案多次协商未果后,嘉华信息原股东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3年9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裁决确认中嘉博创与嘉华信息原股东签订的协议解除、中嘉博创向嘉华信息原股东返还嘉华信息100%股权并支付违约金、已缴纳税款损失、仲裁费用等合计13,155.06万元。中嘉博创已经依据上述裁定进行了账务处理。
中嘉博创于2023年12月20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已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尚未判决。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存在撤销(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发回重新仲裁的可能,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中嘉博创于2023年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变更)仲裁,申请嘉华信息原股东返还中嘉博创支付的股权交易对价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保留要求嘉华信息原股东就其已收取上市公司股份返还、赔偿的权利。已被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截至财务报告
报出日尚未开庭审理。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2023年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消除的说明2024年8月1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京04民特13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撤销仲裁的申请。该事项已不存在撤销(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发回重新仲裁的可能。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3年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特此说明。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