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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202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邓乃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5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邓乃文)

2024年,本人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度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召开股东 大会次数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12120088

报告期内,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谨慎、独立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我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均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并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均投出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且未对公司任何审议事项提出异议。

二、2024年度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会情况如下: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投票情况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投票情况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投票情况
440均为同意票330均为同意票330均为同意票

1、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职责。2024年召集委员召开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监高人员2023年年度薪酬议案进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董监高的薪酬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及其现阶段行业情况,对公司董监高薪酬制度进行修订,本人认为相关薪资的修订可以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因此对上述相关议案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职责。2024年公司召开4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共审议6个议案,分别对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徐燕惠女士、张发祥先生、赵志勇先生及高管候选人林俊先生、赵志勇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经审阅上述人员相关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3、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审阅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各项关联交易资料,确认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交易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利益输送和交易风险后,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1、2024年度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1)、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融资租赁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

(2)、2024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

(3)、2024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综合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短期资金拆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4年度,公司开展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求、对审计服务的需求等情况,公司对2024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变更,同意聘任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4、非独立董事选举及高管聘任情况

(1)、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及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徐燕惠女士、张发祥先生、赵志勇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赵志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何基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上述任期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一致,聘任选举流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本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岗位职责、经营责任、公司业绩、同行业水平等综合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符合《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34天,除了参加董事会、股东会、专门委员会外,还通过现场考察与会谈沟通等方式,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运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以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核查和监督;积极与公司管理层交流监管新政策以及发布的新规,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建议,促进公司合规运作,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督促公司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接听投资者的来电、接待来访,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本人通过积极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股东诉求和建议。

2、重视学习,提升履职能力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如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关于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题培训等,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有效监督公司合法合规运作。

3、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合规运作,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报告期内其他工作情况

1、本人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本人无提议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3、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本人无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以上是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

2025年,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为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自己的作用。

独立董事:邓乃文

2025年 4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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