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潘平)
作为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度工作中,忠实与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潘平,196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二级律师(高级),曾任职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本人精通金融、证券及公司法律事务,曾担任多家股份公司的资产重组及其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主导并负责十多宗证券法律业务。现任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相关要求。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1、2024年,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2、2024年,本人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3、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议案,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及日常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会议上,本人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交流讨论,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力求对全体股东负责。
4、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 | 任职状态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现场/通讯方式)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会次数 |
潘平 | 在任 | 4 | 4 | 0 | 0 | 否 | 1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年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应出席1次,实际出席1次,具体审议内容如下:
(1)2024年04月23日,本人出席并参加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2、战略发展委员会
2024年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10月,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定了《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年本人任期内,公司未涉及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事项,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本人将根据工作制度履行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
(四)行使特别职权事项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会;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未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内审部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内审部门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内控管理水平。
2024年10月23日,本人通过独立董事现场工作会议,与公司拟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团队安排、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重点和时间节点等事项进行了充分交流。
(六)现场工作及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履行职责,通过参加会议、实地考察调研及指导工作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公司治理、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党建工作及公司章程修订等事项,参加现场工作共计15天,全面发挥了监督、建议和指导作用,为公司发展和规范治理提供了支持。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在会议期间和现场调研期间,公司董事、高管、证券部、内审部、财务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认真配合本人就公司技术开发、市场开拓、生产制造、财务管理、组织人力等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察看和调研,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回复投资者提问,增进与投资者交流,并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2024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
2、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完成了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及规则修订解读、上市公司财务内控审核及独立董事履职、公司治理与独立董事履职等课程。同时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别是《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系列监管规定,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公司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关联交易事项的预计,重点对交易价格公允性等方面进行审核,认为该等交易属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业务,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市场价格公允,未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此外,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的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综合评估、资格审查等选聘程序,公司拟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对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充分审查,本人认为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主动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潘平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