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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中毅)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5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2024年,作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2024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 公司独立董事的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于1952年出生,汉族,本科学历,曾任上海铁联国际储运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国际贸易营运中心党委副书记等职。现任上海福山正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具有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从未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中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它利益。综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通过实地调研、现场会议、电话沟通、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了解和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和重大事项,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和重大决策方面的约束制衡作用,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运作、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效能,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做了一些工作。

(一)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股东会3次、董事会9次,本人都出席参加,并表达了自己独立意见。

参加会议情况如下:

(二)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9次会议,提名委员会的3次会议。在所任职的专委会历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本人对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面了解,对一些不清楚不了解的问题向公司进行了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意见。

(三)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除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外,还到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经营动态。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积极配合我们独立董事工作,确保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前,都能按规定提前提供会议材料并对本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为本人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在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沟通会上,全面听取了年审会计师关于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预审开展情况的专项汇报,与年审会计师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就年审工作计划达成了一致意见,会后对于审计工作的进度,本人也给予了密切关注。

另外,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重视公司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过程中提出了独立的建议和措施。听取了内部审计机构的汇报,对于有疑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本年应参加股东会次数出席股东会次数
黄中毅990033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1、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披露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4年3月26日、2024年4月29日、2024年8月27日、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定期报告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及管理需求,持续改进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公司风险管理。同时,对纳入内控评价范围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开展了自我评价并出具自评报告。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暨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进行了审查和监督。本人认为,通过不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促进了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目前,公司基本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内部控制体系。

(五)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本人认为,该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工作。本人对以上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被相关监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薪酬情况予以关注,公司按照有关考核激励制度的规定执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公司股东会。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5 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将继续秉持谨慎、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对公司负责、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强化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最后需说明,以上报告和评价是基于本人在实际工作中所能获得的实地考察、汇报、材料、报告、质询解答等后的信息得出的认定,可能会存在一些疏漏或不够全面、不够正确,这就需要我在新的一年中更加努力,勤勉尽责,更好地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

特此报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黄中毅2025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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