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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方:关于收到公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0376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监管工作函》内容公告如下: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5年4月14日,你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已触及终止上市条件。你公司股票自2025年4月15日开市起停牌,本所上市委员会将在公司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本所已经发出交易类强制退市的事先告知书,请公司及时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做好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工作。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四、前期,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妥善处理有关事项,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五、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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