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5-012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
(一)拟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1、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本数)。
2、资金来源:本次回购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其中自筹资金(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占回购资金总额比例不超过90%。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20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数量: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0.2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950,495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66%;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475,248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8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将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6、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7、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二)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因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实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授出或转让的风险。
4、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公司为提升投资者信心,同时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基础上,公司
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6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将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四)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上限为20.20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价、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回购的资金为准。
2、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和获得回购股份融资支持相关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其中自筹资金(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占回购资金总额比例不超过9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公司符合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的条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取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为公司回购公司A股股票提供专项贷款支持,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9,000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仟万元整),期限3年。承诺函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一年。
公司将根据贷款资金实际到账情况、资金使用规定和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实施本次回购计划,严格遵守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
(六)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0.2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950,495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66%;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475,248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8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1亿元的,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止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5,000万元的情况下,如公司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止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止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0.2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950,495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66%;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475,248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8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以目前公司股本结构为基数,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类别 | 回购前 | 回购后(回购上限) | 回购后(回购下限) | |||
股份数量 | 比例 | 股份数量 | 比例 | 股份数量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76,968,350 | 26% | 81,918,845 | 27% | 79,443,598 | 27%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221,568,138 | 74% | 216,617,643 | 73% | 219,092,890 | 73% |
合计 | 298,536,488 | 100% | 298,536,488 | 100% | 298,536,488 | 100% |
注1:上述变动前的公司股本结构以当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表为准。
(九)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405,333,962.02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520,154,522.81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1,766,502,573.26元。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1亿元,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94%、6.58%、5.66%。公司有能力支付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款,并且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
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公司条件。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6个月的减持计划根据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披露的《关于部分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司董事华桂林、林镜和F MARSHALL MILES于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分别减持394,400股、22,500股和58,865股,前述人员相应减持计划已分别实施完毕。经自查,除前述股份变动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授出或转让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注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减资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范围内,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在回购期限内,在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下限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
3、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具体事项。
三、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存在因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实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授出或转让的风险。
(四)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回购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回购实施期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